港協暨奧委會發表新一份「運動員遴選政策及指引」,提出多項措施,列明體育總會及港協暨奧委會於遴選過程中,需要採取的行動。

當中提到,體育總會向港協提交運動員提名名單時,需要有足夠資料及文件以作支持,同時列出總會的遴選機制及條件,以至最低要求等,亦要證明有關機制得到總會最高層,例如總會主席或董事會等通過。

指引又列明港協要成立遴選委員會的過程,以至所需要舉行的會議,包括列明就特定某一項賽事或大型運動會而成立,過程要考慮總會提供的文件及資料,作出決定時,無論接受提名與否,都要提供相關理由。

指引又提到,當運動員有健康問題,總會就要在發現後的三日內通知港協的遴選委員會,當中列出如果要就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上訴的限期,指引內容最少每四年檢討一次。

審計署去年4月就港協暨奧委會的管治問題,提出多項建議,包括更清晰地公布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所採納的準則等,立法會當時多名議員都質疑港協遴選制度透明度不足,要求改善。